
对方离婚前把车给卖了的行为属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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