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招收工作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是负有招收学生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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