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犯罪主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4、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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