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掌骨折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五章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五章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10.Oc㎡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Oc㎡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
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
10.4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引用法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五章第十条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五章第十条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手掌骨折轻伤鉴定标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律师说法,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