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动员其自行搬迁,在指定期限内未自动搬迁,开始强制搬迁;
2、强制拆迁时,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都到现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相关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3、把物品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或存放在仓库中,通知当事人领取物品;
4、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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