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调解委员会回避的情形
1.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引用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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