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哺乳期职工有法定过错情节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过错情节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引用法规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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