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进行清算,也可以指定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进行清算;
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3、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4、办理注销登记;
5、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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