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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