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法第四条,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第三十三条,股东享有查阅、复制权;
3、第三十四条,股东享有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4、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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