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中的权力机关是股东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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