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业执照挂失后的规定如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引用法规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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