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资产向合理流动的原则;
2、自愿原则;
3、互利原则;
4、有偿原则;
5、妥善处理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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