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股东会作出公司分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分割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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