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法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分为以下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引用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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