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来处理
1、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2、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如果没有达成和解和调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起诉讼。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引用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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