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经过初查后确定是否受理;
3、法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有效的,终止审理,调解无效的,对案件进行审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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