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押合同应当包含的有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以及移交的时间和方式;
4、质押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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