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履行地一般指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具体的合同履行地按以下规则确定
1、当事人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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