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种类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的纠纷;
2、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纠纷;
3、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的纠纷;
4、对价款结算方法的纠纷;
5、对竣工日期的纠纷;
6、对工程量的纠纷。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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