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纠纷中的鉴定人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时,应当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引用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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