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对买房人逾期付款,可以催缴。开发商在催缴后,对方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未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六十三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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