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承租人而言,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租赁期限尚未届满;
2、出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3、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购买;
4、不具有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卖给近亲属的情形。
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不同,条件会有所不同。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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