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可能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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