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已经失效。可撤销合同法定要件如下
1、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
2、因受到一方或者第三人欺诈,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签订;
3、受到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
4、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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