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争议解决的方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三条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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