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广告不属于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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