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的,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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