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善意的不当得利人在取得的利益不存在时,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恶意的不当得利人应当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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