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公司无权签订担保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三款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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