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行为人虚开100份以上或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发票的,应予立案;
2、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犯虚开发票的,应予立案;
3、虚开发票的行为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二、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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