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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