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自调解开始之日起计算。交管部门应在上述期限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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