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调解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九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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