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车辆扣押期限在一般情形下不得超过六十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肇事车辆扣押期限有多长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律师说法,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