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立案管辖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由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着陆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引用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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