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交通逃逸事故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除此以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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