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
2、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
3、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4、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
5、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增资所发行的股份总额、种类和数量;
6、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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