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般情形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为十日,自现场调查之日起计算。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则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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