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放置保险标志有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除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外,还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如果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会退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引用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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