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刑人员离婚管辖
1、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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