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发起人、认股人不按规定缴纳股款的纠纷;
2、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纠纷;
3、公司未能成功设立,认股人要求还本付息的纠纷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一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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