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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在地方成立的费公募基金会善款只能捐赠给本地市吗,不能捐给外地市吗
1、2004年,中国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三条对公募的定义,即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对于公募性组织而言,资源获得来自于公众的志愿性捐赠,不具有财政机制的强制性和市场机制的交易性,而是公众的捐赠意愿来决定。
2、公募基金会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会公开说明组织所获各种资源的流向,以及说明各种运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组织宗旨及其社会承诺,用来证明其为可靠组织。中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公益基金会做出了公募和非公募的划分。非公募基金会,类似于国外的企业基金会、家族基金会,主要由特定的群体出资发起,也仅在小圈子里定向筹募善款;公募基金会则有着更高的公众参与度,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募捐
引用法规
[1]《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三条
二、企业慈善捐赠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3、例1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21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 0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 6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人8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21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会计利润总额=
4
000+
80-
2
600-
770-
480-
60-
40-
50=
8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
650-
4
000×
15%=
650-
600=
50(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
25-
25×
60%=
25-
15=
10(万元)
4
000×
5‰= 20万元>
25×
60%=
15(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
30-
80×
12%=
20.
4(万元)
5、工会经费应调增所得额=
5-
200×
2%=
1(万元)
6、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
31-
200×
14%=
3(万元)
7、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
7-
200×
2.
5%=
2(万元)
8、应纳税所得额=
80+
50+
10+
20.
4+
6+
1+
3+
2=
172.
4(万元)
9、 202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172.
4×
25%=
43.
1(万元)例2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21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 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94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21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利润总额=
5
600+
800+
40+
34+
100-
4
000-
694-
300-
760-
200-
250=
370(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
60 ×
500/o=
30(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
70 ×
60%=
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 计算=(
5
600+
800) ×
5‰=
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0-
32=
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
370 ×
12%=
44.
4(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4.4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7、应纳税所得额=
370-
40-
30+
38-
34=
304(万元)
8、该企业2021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04 ×
25%=
76(万元)
三、承诺慈善捐款后是否能撤销相关承诺捐赠后的撤销相关的法律规定慈善捐赠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
承诺慈善捐款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等特殊情况可以撤销,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2]《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条
四、慈善捐赠能否撤销?
对于慈善捐赠这种公益捐赠行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公益性捐赠不同于自然人之间的赠与行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以反悔撤销。
一、“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二、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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