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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确,一般如何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诉讼代理人不同于当事人的特征是什么?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主要包括1、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也就是在代理权限内,作出的行为效果都归于被代理人。
2、要求诉讼代理人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那至少也应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要求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不能在代理权限外作出行为。
4、代理进行诉讼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来承担。
5、在同一诉讼当中,不能同时作为两方的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是什么?
1、当事人的适用范围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资格。
2、代理人的特点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四、当事人在诉讼中如何称谓
当事人,即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各阶段的称谓有所不同。在一审和适用一审程序的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如果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则双方都是“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在特别程序中,称为“起诉人”或“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五、合同当事人是指哪些人?范围是怎样的?
一、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如法人应当经过企业法人登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订立经济合同。
三、当事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当事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具备以上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其合法权益都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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