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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条款范

保密条款范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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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如何约定保密条款,约定保密条款要注意什么 一、企业如何约定保密条款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用法律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表现之一。 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如何约定

一、企业如何约定保密条款,约定保密的条款要注意什么

一、企业如何约定保密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用法律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表现之一。 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如何约定保护商业秘密条款,是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1、必须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有商业价值,且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不能公开或不能披露的,能给企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术。商业秘密在不同的时间和区域有不同的标准,在一地一个单位是秘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秘密。商业秘密包含的很广,包括专利技术、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商品的产地、加工工艺、原料产地、进销渠道、价格、专有技术等信息。

2、须明确本单位有哪些商业秘密,职工在工作中能接触到哪些,签订有针对性的条款。保密条款应针对具体的人而有所不同,不能所有的职工都签订一样的保密条款,对不接触到商业秘密的职工就不应要求他们签订,对涉密多少的不同在合同中也应有体现。

3、用人单位应制订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对企业赢得竞争的胜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的企业不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吃亏上当的事例已经很多。应采取多种手段,如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同时对不同的秘密制订不同的等级,不同的等级提出不同的要求,严格限制涉密的人数。

4、对参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的人员,首先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研制开发的实际,增加保密条款,使其劳动合同期最少和保密期一致。对掌握秘密的人员,规定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使用在原单位学到或了解的秘密为其他单位服务,侵犯原单位的利益。
二、约定保密条款要注意什么
要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秘密的合法性。保守的商业秘密必须是法律所允许保密的,而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保守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和社会有益,不得为垄断和阻碍技术的发展进步而要求劳动者保守秘密,也不能把不是商业秘密的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2、商业秘密的时效性。任何秘密都有时间限制,不存在永久的商业秘密,超过一定的时间或出现一定的情况,商业秘密就失去保密性,因此在合同中必须规定保密的起止时间。

3、保守秘密的可操作性。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事项必须可操作,以便于监督和检查,只有这样的约定才有实际意义。保密条款不能泛泛而谈,应该明确保密范围、如何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承担的责任等。

4、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保守秘密的,劳动者有义务为其保密,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二十条

二、保密协议的主要条款保密协议应当如何签订

一、保密协议的主要条款
保密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和保护商业秘密的。 关于保密的和范围,我国法律并没有确切规定什么、什么形式才算是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细分下来,名目众多。企业可以采用秘密清单的方式来明确员工保密的范围和具体, 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2、应约定保密的有效期限。 因为保密的期限往往会超过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而延续到劳动者离职以后的一段时间, 特别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

3、应约定保密的措施,如竞业禁业和在劳动关系终止前6个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决定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

4、应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代价(即保密的待遇和经济补偿)。

5、应约定保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二、保密协议应当如何签订

1、要切合实际。保密协议的既要依据法律,又不能照搬法律。因为法律规定就全局而言的,对一个具体用人单位和一个劳动者来说,有不少具体的实际情况,协议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2、条款要严密。约定的保密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的依据,严密完整的保密约定应当具备商业秘密的、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泄密赔偿办法等项条款,至于约定的途径既可以在劳动合同正文中直接对保密事宜作出具体约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订一个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然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提及有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守,双方一致同意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员工保密制度、办法等执行。

3、保密范围要适宜。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这些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还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即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如果将不具有上述特征的一切技术与经营信息全部划为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进行约定,显然范围过宽。若事后以此约定认定劳动者违约泄秘,也缺乏法律依据。

4、管理要到位。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后,认为一了百了,“合同一签,扔到一边”,双方是否按合同履行是一笔糊涂帐,合同管理杂乱无章,使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因此,在约定保密事项的同时,加强合同的管理十分重要。

引用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三、如何约定保密条款,约定保密的条款应当注意什么

一、如何约定保密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用法律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表现之一。 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如何约定保护商业秘密条款,是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1、必须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有商业价值,且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不能公开或不能披露的,能给企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术。商业秘密在不同的时间和区域有不同的标准,在一地一个单位是秘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秘密。商业秘密包含的很广,包括专利技术、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商品的产地、加工工艺、原料产地、进销渠道、价格、专有技术等信息。

2、须明确本单位有哪些商业秘密,职工在工作中能接触到哪些,签订有针对性的条款。保密条款应针对具体的人而有所不同,不能所有的职工都签订一样的保密条款,对不接触到商业秘密的职工就不应要求他们签订,对涉密多少的不同在合同中也应有体现。

3、用人单位应制订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对企业赢得竞争的胜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的企业不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吃亏上当的事例已经很多。应采取多种手段,如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同时对不同的秘密制订不同的等级,不同的等级提出不同的要求,严格限制涉密的人数。

4、对参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的人员,首先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研制开发的实际,增加保密条款,使其劳动合同期最少和保密期一致。对掌握秘密的人员,规定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使用在原单位学到或了解的秘密为其他单位服务,侵犯原单位的利益。
二、约定保密条款应当注意什么
要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秘密的合法性。保守的商业秘密必须是法律所允许保密的,而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保守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和社会有益,不得为垄断和阻碍技术的发展进步而要求劳动者保守秘密,也不能把不是商业秘密的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2、商业秘密的时效性。任何秘密都有时间限制,不存在永久的商业秘密,超过一定的时间或出现一定的情况,商业秘密就失去保密性,因此在合同中必须规定保密的起止时间。

3、保守秘密的可操作性。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事项必须可操作,以便于监督和检查,只有这样的约定才有实际意义。保密条款不能泛泛而谈,应该明确保密范围、如何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承担的责任等。

4、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保守秘密的,劳动者有义务为其保密,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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