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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人买卖车辆没有过户,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1、是有效的,因为物权在法定意义上没有转移。这个买卖协议是具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但是二手车不办过户,只签协议存在着法律风险。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14条,车辆买卖后,要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户签署协议是有法律律效果的。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14条
二、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法律上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买卖合同指的就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或诺成合同的一种,双方按照规定签订合同之后,那这份合同就是有效的,若是有一方进行违约的话,是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并且赔付一定的违约金的。
三、买卖车位合同的法律效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能证明真实的话,就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有四个要件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有些合同,合同附则的法律效力还必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⑴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⑵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如果你的购房合同满足以上四个要件就已经生效了。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听律网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四、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该项义务由两方面的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其质量标准(存在质量瑕疵),按照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责任的基础是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瑕疵。所谓质量瑕疵,又称为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标的物的质量没有达到出卖人声称的标准,或者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没有达到一个诚信善意的买受人所应当合理期待的标准。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根本目标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必须保证其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比如所有权或处分权),这也是出卖人的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作此约定,出卖人也负有此项义务。
具体而言,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
1、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
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5、其他义务
除负担前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义务等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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