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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交通肇事伤情鉴定标准?
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2]《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二、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三、交通事故鉴定有哪些?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1、伤残级别鉴定
伤残鉴定的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
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
伤者受伤严重,如
一、
二、
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
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四、交通肇事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具体要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分析后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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