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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外贸企业收到出口退税款还能纳税吗?
外贸企业收到出口退税款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引用法规
[1]《企业所得税法》 第53条
二、外贸企业收到出口退税款是否需要纳税外贸企业如何处理退税?
外贸企业收到出口退税款不需要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三、出口退税行政复议是什么?
1.出口退税行政复议以涉及出口退税方面的税务争议或纠纷为处理。出口退税行政复议必须以涉及出口退税方面的税务争议为基础,没有争议,就不存在复议。这是构成出口退税行政复议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2.出口退税行政复议以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为前提。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当事人的请求,行政复议就不得开始。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权力,而对应当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来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3.出口退税行政复议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出口退税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查形式。
5.出口退税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
6.复议期间,税务机关作出的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非被申请人或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决定停止执行;或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7.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相结合。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称为必经复议。对于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以外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这称为选择复议。
四、出口退的税怎么算?
出口退税的计算标准如下1、一般贸易、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适用退税率;
2、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应退税额=原材料金额×退税率+工缴费金额×
14%;
3、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退税率-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销售进口料应抵减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出口退税计算的关键是,正确确定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和退税率。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由于加工后的货物是分次出口的,核销期很长,很难具体确定哪一次出口货物该抵减多少退税额。因此,一般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在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后,从企业应退税款中扣除。
五、出口退税可以行政复议吗
1、出口退税的行政复议是指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进行的行政司法活动。
2、它是指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复议机关纠正,复议机关申请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议,并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行政行为或者责令该税务机关补正、限期履行和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裁决的一项行政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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