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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残鉴定是什么时候做,由什么部门做
因伤致残原因不同,申请鉴定的程序、鉴定机构、依据的鉴定标准有所不同1、工伤致残的,工伤职工要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领到工伤认定书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交通事故致残的,可以由交警队委托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打架斗殴、故意伤害致残的,被害人可以在法院审理被告人故意伤害罪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4、保险事故致残的,向保险公司申请鉴定,依据的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5、《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7、《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步骤是什么?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最好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什么时间做”问题回复如下【法律意见】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对伤者不利。
2.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有些人认为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疾病随着时间推移,会导致伤残级别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了,这是不对的,评残主要看的是你恢复的情况还有医治医院的病历等材料,与恢复时间无关。
3.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伤者,第二次手术结束也就是体内没有钢板或者钢针才算是治疗完全结束,应该在第二次手术结束之后进行评残,否则没有评残资格
4、我国就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
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三、交通事故头部损伤鉴定什么时候做?
一、交通事故头部损伤鉴定什么时候做?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应该在医院的治疗工作结束以后再去做伤残鉴定,最好是治疗结束以后的15天之内,由律师事务所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这些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治疗工作没有结束的话,也没办法准确判断伤残级别。交通颅脑损伤应该在治疗终结以后做伤残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二、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的情形引用法规
[1]《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1]《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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