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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示法律咨询清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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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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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强制清算多久,法律上是怎么确定的? 专业分析法院强制清算要六个月。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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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清算需要多长时间?公司清理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公司出现一些解散的事由,比如公司面临着破产或是公司几年没有做出决策,公司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的时候,会对公司进行解散,然后实行清算程序,公司的清算程序,主要是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以及对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处理。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孙芳律师解析。
一、公司清算需要多长时间《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法》

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183条

二、公司清算需要多长时间,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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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三、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最长时间是多长时间申请强制执行力最长多久

1,申请执行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材料交到执行法官手中,然后开始执行,当然各地的法院办事效率不一样,广州基本是这样.

2,强制执行没有有效期这个问题,只要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一直执行下去,直到执行完结为止.如果没有财产线索或者有其他中止执行的情况,法院会中止执行,待有财产线索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3,要想执行更快,解决两个问题: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搞好与执行法官的关系.以上便是“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多长时间”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果以上没有解决您的问题,欢迎到听律网网咨询,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四、行政复议的诉讼程序,审计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一、申请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三、 审理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销。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

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管辖权异议裁定期限

管辖权异议需要在举证期间内提出,就是提交起诉状后的15天,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在半个月内作出裁决,符合条件的,要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不符合条件的,会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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